因认为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在其餐馆装饰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知名餐饮企业四川海底捞公司将河北小放牛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河北小放牛公司停止涉案使用行为,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95万元。
原告海底捞公司诉称,其注册和持有的海底捞商标,经过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告在其多个餐馆内海报、菜单、员工服装等店堂装饰上及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炒菜界的海底捞”字样进行宣传,并通过颜色、分行或打引号方式将“海底捞”三字突出。原告认为,被告该种使用行为违反商标法,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并刊登声明,就涉案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河北小放牛公司称,自己一直将原告视为学习榜样,使用该字样是为了表达对原告的崇敬和学习,而非攀附原告;原、被告双方经营的菜品不同,不属于同种或类似服务和商品,不存在竞争关系;使用“海底捞”字样是对高品质的一种描述,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导。被告使用方式没有贬损原告的声誉,反而起到了正面宣传作用,不属于不正当竞争。
东城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商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涉案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法律应当给予相应保护。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分别主营火锅和炒菜,但均属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餐厅服务,被告使用的“炒菜界的海底捞”标识也完整包含了“海底捞”字样,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已经超出描述性正当使用的范畴,属于商标性使用,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法院已经认定被诉使用行为系侵害商标权行为,原告权益已经得到相应救济,故不再对其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认定和评述。
综上,东城法院一审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海底捞”标识的涉案行为,判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90万元,酌情判赔其合理支出5万元,并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合理借鉴是竞争的题中之义,也是创新创造的动态过程,但是超出合理范围的一味模仿、恶意攀附,则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规制。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