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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投保百万医疗险患病后申请理赔竟遭拒?法院这么判

线上投保百万医疗险患病后申请理赔竟遭拒?法院这么判
2022-05-18 11:12:28 来源:豫法阳光

当下大家“保险”意识逐渐增强,相比在线下保险公司投保,“网上买保险”不仅方便快捷,而且部分产品价格也更优惠,受到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青睐。不过,与线下投保一样,“互联网投保”大家也须做足功课,避免通过APP广告低价诱导,销售误导和变相强制搭售等方式“被投保”,导致“投保容易、理赔难”现象的发生。

近日,49岁的市民陈某便遇到了线上投保理赔的困扰。在理赔不得的情况下,他将某保险公司诉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案情回顾

购买医疗险却被拒赔

原来,陈某于2020年6月通过某网络平台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一份,保险期限12个月。陈某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保费900余元。

2020年11月,陈某被诊断为xx癌症ⅢA期,并在焦作市一家医院住院治疗。在此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里,陈某接连8次、累计97天住院治疗及两次药房购药,累计支出医疗费25.5万余元。其中,前3次住院支出医疗费共计9万余元,且全部自费;之后5次住院支出医疗费,陈某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费合计4.25万元;为治疗疾病两次购药合计支出4474元。陈某本以为依靠网上购买的“百万医疗险”可以缓解一部分经济负担,却没想到2021年3月,该保险公司以“陈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在投保前两年内存在住院情况,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为由,通过发送短信方式通知陈某已解除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并将其交纳的900余元保费全部予以退还,并对陈某提出的支付保险理赔金19.4万余元的要求予以拒赔。

陈某说,在投保时被告对健康须知以及特别约定并未进行明确提示,他曾于2018年10月、2019年6月,分别因颈部软组织损伤、腰椎间盘突出疼痛住院治疗,与他后期患癌症等重症没有关系,不能构成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合同失衡保险公司败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系通过手机APP网上进行本案投保,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应“网上投保流程演示视频”虽然反映出有被保人健康告知的内容,但要完成整个网上投保过程,也必然会在网上点选“我已阅读并同意”的选项。陈某在网上点选“我已阅读并同意”,仅是保险公司在网上设定的投保人投保流程而已,显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健康告知义务有提示,但不足以证明保险公司就相关事项妥善、尽职地进行了询问、告知。

从陈某投保前两次住院病历可以看出,两次住院检查治疗的过程,并未反映出其存在患有癌症等重症的问题。同时,涉案保险合同将“椎间盘突出症”“甲状腺结节”等成年人群体高发、常见的病症,作为投保人需承担健康告知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拒绝理赔的病症,显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告知义务要求过于严苛,造成保险公司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从而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过于宽泛,导致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因此,法院认定保险公司解除涉案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其应对陈某提出的理赔请求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最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向陈某支付保险理赔金1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郑连生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民庭第二普通团队负责人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网友,线上购买保险应选择正规线上渠道,包括:保险公司官方网站、官方APP、微信公众号以及持牌照的保险中介网站等。在购买前应“货比三家”,对各家保险公司的同类产品进行对比,了解保额、保费、保障期限、保障范围等重要信息后再决定。点击确认购买前,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买保险必须认真阅读条款内容、投保须知、免责事项等,如果遇到不明白的细节,可以立即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寻求解答。切勿轻信自媒体平台发布的销售信息,学会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冲动消费。

此外,作为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健康情况。建议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不然容易为日后理赔埋下隐患。所有保险都有合同,意味着具有法律效益,赔不赔、赔多少和怎么赔都是要根据保险合同里的条款决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标签: 百万医疗险 保险赔付 被投保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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