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万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持有假币案一审宣判,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义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21年12月1日,万载县公安局查获义某、胡某藏匿在车上的53张面值100元的疑似假币。经中国人民银行万载县支行鉴定,这些钱均为假币。据义某交代,他无意间在公共厕所看见出售假币的广告,便以20元每张的价格购买了一些面值100元的假币。为了使用这些假币,他与妻子胡某专门趁着乡镇的赶集日前往农贸市场,挑选年纪较大的摆摊人员购买几十元的农产品,再用100元的假币换取找零的真钞。
近日,经万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义某、胡某共同持有假币5300元,因使用假币的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故二人的行为构成持有假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义某、胡某到案后坦白,胡某系从犯,对二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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