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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应归谁?

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应归谁?
2022-05-20 14:58:47 来源:浙江法制报

年过八旬的老人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房子成了无主财产。房子到底归谁所有?老人的侄女和侄女婿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能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近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

案件背景老人去世无人继承房产

苏阿婆生于1936年,其祖父、祖母、父亲均于多年前去世。家中兄妹三人,哥哥姐姐于1948年死亡。1986年,苏阿婆的母亲也离开了人世。

结婚后,苏阿婆夫妇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收养子女,两人相依为命。2007年,老伴去世。老伴的父母在此之前也已先后去世。2020年,年过八旬的苏阿婆走完了这一生。

苏阿婆去世后,留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一套房产。由于没有法定继承人,苏阿婆生前也未立遗嘱,房子该如何处理?依照法律规定,房子或为无主财产。

侄女申请欲获得所有权

虽无法定继承人,但苏阿婆仍有亲人在世。苏阿婆去世后,侄女梁女士和侄女婿刘先生来到海珠区法院,就房子问题提出申请。

梁女士夫妇称,婶婶苏阿婆的继承人均已先于其去世,苏阿婆档案中也无其外祖父母的记录。由于苏阿婆没有子女,多年来,两人时常照顾苏阿婆的生活起居,梁女士有时还会住在苏阿婆家陪伴老人。

这些年来,两人经常接送苏阿婆看病;苏阿婆住院时,也由两人轮流陪护,并以家属名义签署各种医疗资料、医疗文件。苏阿婆去世后,两人为其送终、办理丧事。梁女士夫妇说,2020年6月下旬,苏阿婆曾与梁女士前往办理房屋的遗赠手续,但因材料不齐,当时没有办成。

梁女士夫妇向法院申请,认定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决该房屋归二人共同所有。

法院判决

房产为无主财产,归侄女夫妇所有

海珠区法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法院查明,梁女士夫妇一直照顾苏阿婆至其去世。苏阿婆去世后,亦由两人办理丧葬事宜。现苏阿婆遗有海珠区房屋一套,苏阿婆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亦无法定继承人。

法院分别于2021年3月19日、2021年3月22日、2021年3月26日在涉案房屋楼梯大门前、法院公告栏、相关网站发出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认定财产无主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发出财产认领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对苏阿婆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可以分配适当的遗产,故申请人申请要求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海珠区法院近日判决,苏阿婆遗留的位于海珠区的房屋一套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梁女士、刘先生共同所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标签: 老人去世房产无人继承应归谁

(责任编辑:郭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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