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晚,张某驾驶两轮电动车行驶在机动车道上,为躲避车辆,不慎撞上临时停在路边的重型货车,造成交通事故,导致张某重伤卧床,损失百万余元。后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货车司机郑某负同等责任。2022年4月,张某向巩义市法院起诉,要求郑某及保险公司承担72万余元。
法院审理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创伤性脑出血、多处肋骨骨折、颈部骨折等伤情。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张某创伤性脑外伤已构成完全护理依赖,无法从事日常工作。巩义市法院经审查,张某各项损失合计109万余元,其中,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15年的残疾赔偿金50万余元,长期护理依赖(按照10年计算)的护理费49万余元。
巩义市法院开庭审理后,考虑到张某受伤严重,为让张某早日得到赔偿款,法官多次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先期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567366元(其中,长期护理期间先计算5年;其他长期护理依赖费用待5年后另行主张)。5月13日,张某家人委托代理人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50多万元的赔偿款全部收到了,谢谢法院。”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郑某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因张某、郑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对张某的损失,人寿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按事故过错责任比例,因郑某停放的重型自卸货车系机动车,张某驾驶的电动车为非机动车,划分责任比例时,适当加重机动车方的责任,故由保险公司承担其中的60%;如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超过100万元,则由侵权人郑某个人赔偿。
提醒
人人都是道路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秩序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通行时,一定要多观察,注意交通安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千万不要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本案中,郑某一个不当的停车行为,对交通安全通行造成了重大妨碍,也为本次事故埋下了“定时炸弹”,再加上张某驾驶电动车上路未注意观察,撞上了郑某停放的货车,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交通事故一瞬间,却造成了张某人身严重残疾、超百万元的损失,令人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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