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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20万要还70万?出借人不是没记清,而是虚假诉讼!

出借20万要还70万?出借人不是没记清,而是虚假诉讼!
2022-05-20 15:03:03 来源:浙江法制报

明明借出的是20万元,但不到两年,本金就成了70万元,出借方还拿着借条起诉到嘉兴市南湖区法院要求偿本付息。这是怎么回事?

2016年,因资金周转困难,林某于1月13日、2月1日、2月7日分别向任某借了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共计借款20万元,双方也约定了利息。

同年11月30日,林某未能偿还本息,双方于是商议决定,将前三期借款所约定的利息18.5万元开具借条。任某为了凑整20万元,当天又给林某转账了1.5万元。

最终,林某又向任某出具了一张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显然,任某并未又借款20万元给林某,这一张新的借条,只是逾期利息。当天,任某又让朋友转给自己20万元,自己再从银行取现,制造向林某交付了借款的假象。

到2017年7月,林某仍无力还款,于是又按照任某的要求将借款产生的利息转化为一张本金为20万元的借条,出具给任某。

2017年12月30日,林某偿还了任某8万元利息,后又继续将剩余利息转化为本金,向任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

至此,只借给林某20万元和转账1.5万元的任某,已经从林某处拿到了2016年11月、2017年7月和12月的三张共本金70万元的借条。2021年7月16日,任某拿着这三张借条向南湖区法院起诉林某,要求偿还70万元本金及利息。

庭审中,双方对证据争议较大。法官结合证据并从双方争议中发现了端倪。在法官反复询问并释明虚假陈述后果的情况下,任某仍坚称2016年11月30日当天,自己将朋友转给自己的20万元取现并交付了林某。

庭审后,法庭分别对两人再次调查并重申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这时,任某才改变了庭审中的陈述,说自己记错了,承认确实没有将取款凭证上的20万元交付林某。

根据调查的事实,由于任某有高利放贷行为,2021年11月8日,南湖区法院对任某出具的三份借条均不予认定,判决林某仅归还2016年从任某处借的20万元本金及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利息。一审判决后,任某提出上诉。近日,嘉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判决的同时,由于任某的两次陈述存在重大差异,尤其在任某同时提供取款凭证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以记不清楚作为合理的解释。因任某虚假陈述、提供虚假的取款凭证的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浪费了司法资源,严重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活动,南湖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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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