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岭法院审结一起消费合同纠纷案,判决商家赔偿消费者价款3倍的损失。
今年年初,小蔡通过某网上平台,花费2378元购买了一只“苹果全新全网通国行iPhoneXS”手机,几天后新手机快递到家,小蔡拍摄记录下拆包裹的全过程。
为了验明真假,小蔡在开机后,通过苹果官方网站的查询服务,发现手机并不能享受国内售后服务。
小蔡意识到自己可能买到“水货”,当即与商家协商退货,但商家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货。双方协商未果,小蔡将商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蔡与商家成立的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商家出售的苹果手机明确载明版本类型为中国大陆,而经查询序列号,该手机系从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购买。
由于商家故意隐瞒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货不对版,构成对小蔡的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最终法院判决商家退还小蔡手机价款2378元,并赔偿按此价款3倍计算的损失7134元。法院判决后,商家与小蔡分别主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擦亮眼睛,尤其不要贪图小便宜,若发现欺诈上当,要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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