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内与第三者保持非正当男女关系并且为搏第三者欢心多次转账、发红包、买手机、电脑、化妆品等物品,妻子能否要求第三者返还?当然能!
基本案情
林某(男)与刘某(女)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林某担任某公司经理,刘某长期在家照顾家庭。2015年林某与丁某相识。2015至2017年期间,林某多次向丁某微信转账5.2、520、5200、13.14、1314元等数额,累计金额达10万余元。刘某得知实情后,要求丁某返还林某赠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丁某辩称其与林某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转账是互相的,且林某转款是自愿的,因此拒绝返还。无奈之下,刘某将丁某诉至瑞金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自2015年起,丁某与林某交往过程中,尤其在特殊节日期间双方有频繁的转账金额为520、5200、1314等有特殊含义的款项,认定双方已突破正常的交往范围,转账行为无效,丁某所得款没有合法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林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多次向丁某转账导致刘某的利益受损,刘某有权要求丁某返还已取得的转账。因此,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向刘某全额返还所得款项10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