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袁永胜 陈英 廖诚伟)近日,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汤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从宜丰县潭山镇来到铜鼓县永宁镇太阳岭风景区,使用事先准备好的锯子、锄头等工具将景区内18株杜鹃花树的树枝锯掉并将树根挖出,其中13株属于万载锦源林场,5株属于铜鼓城郊林场。随后,汤某某把盗挖的杜鹃花树装到车上后离开。经鉴定,该18株树均为杜鹃花科杜鹃花属植物,树龄在26至47年之间;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337.3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林场杜鹃花,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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