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胡冬梅 戴清莎)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何某(化名)向原告李某(化名)返还借款52000元,承担违约金5130.6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由案外人陈某担保向原告李某借款6万元。当日,李某向何某支付宝转账5万元,现金支付2千元,何某向李某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现金10000元,支付宝转账50000元,共计60000元,于2019年2月25日以前还款”。到约定还款日期后,何某分文未返还。李某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将何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李某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何某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其逾期不还的行为构成违约。李某主张支付现金10000元给何某,因何某仅认可2000元,李某无证据证实现金支付的数额。故,法院认定原告出借给被告的资金为52000元(支付宝50000元+现金2000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