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典型案例,共8件。据介绍,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勇于探索创新,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并获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广泛支持,促进各项业务不断提升,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尊重监督意见
2016年4月至2017年7月,刘某某为寻求性刺激,陆续注册了5个QQ号码,在其家中或办公室通过QQ冒充学生的班主任或者英语老师,以健康调查、心理测试为由,要求5名儿童通过视频裸露胸部及其他隐私部位供其观看等方式进行猥亵。2018年8月,检察机关以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1月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情况】2019年,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组织对六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部分案件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活动。评查组发现湖南省某县一件被判处免刑的刘某某猥亵儿童案量刑畸轻、当地检察机关应抗诉而未抗诉。为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评查活动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评查案件。人民监督员也认为该案属应抗诉而未抗诉,应该予以纠正。评查组高度重视,将监督意见由省院案管办转给案件承办单位的上级院某市检察院,并跟踪督办。某市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后采纳监督意见,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该案经法院再审、二审,最终刘某某被依法改判有期徒刑3年。
【典型意义】充分尊重和高度重视监督意见,真接受监督意见才能激发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的积极性。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发挥人民监督员通民情、知民意的优势,及时指出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良倾向,提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凸显人民监督员监督刚性和实质性,进一步提升检察办案质效、获得人民群众支持的价值。
真监督真建言
2021年6月,邹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邹某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被民警识破。经鉴定,邹某血液乙醇含量超过8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公安机关以邹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该案于2021年10月组织检察听证,承办检察官在全面介绍案情和法律依据,提出拟对邹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意见和理由的同时,告知听证员焦点敏感问题,即邹某被查获后以曾用名孙某某的身份信息接受处理的行为是否属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受邀参会,在认真查阅案件审查报告,仔细听取案情介绍,并对侦查人员和邹某询问了解后,提出该情节较为恶劣,意在逃避公安民警依法检查,应当从重处罚,建议提起公诉。在场的另两名听证员也赞成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
该院案管部门将监督意见纳入台账管理,及时转送案件承办部门并跟踪督办。承办检察官高度重视,对邹某隐瞒真实身份的事实再次审查,咨询相关专家,进行类案检索,确认邹某的行为符合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该案被诉至法院。
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对邹某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人民监督员告知监督意见采纳情况和判决结果,得到充分肯定。该院以此为契机,形成了规范常见罪名相对不起诉工作的检委会会议纪要,对统一办案尺度、加强审查把关、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等作出细化要求,促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更加精准适用。
【典型意义】为保障人民监督员“真监督”“真建言”,检察机关应当全面落实《规定》,精细组织监督活动,以过程有序保障监督有力。
组织人民监督员参与检察听证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从专项监督转型到全面监督的重要成果,也是增强办案透明度、提升检察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认真对待、依法采纳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实打实兑现了真诚接受外部监督的庄严承诺,也增进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切实提升了检察公信力。
做好人民监督员工作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应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本案中,检察机关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抓好了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等工作,形成了管理闭环,完善了监督意见吸纳转化机制,推动了检察办案更加关注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维护民利。
促监督提公信
杨某某因运输贩卖毒品罪,于1996年12月30日被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其在服刑期满释放后,以司法机关办案中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自己不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通过来访的形式向最高检提出申诉。经审查,最高检认为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予以审查结案。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检察机关建立“常态化开展简易公开听证,促进信访矛盾源头化解”机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控告申诉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以公开促公信赢公正。最高检第十检察厅对该案件举行简易公开听证会,最高检案管办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一名人民监督员,与第十检察厅聘请的两名律师,共同担任听证员。
该案件简易公开听证会上,申诉人提出,原案公安机关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致其肋骨多处骨折,对司法办案人员,甚至是自己的代理律师都不信任,对最高检作出的刑事申诉审查结论也不能接受。承办人指出:申诉人在法院庭审时供述,其在被讯问时没有任何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认罪供述亦是看完后签名按指印的,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没有证据证实。人民监督员进行了详细询问。
人民监督员问:“您好,我是人民监督员,是对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我是司法厅聘请的,不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这是我第一次来最高检,和检察官也不认识。请相信,我会按照我的社会认知和道德伦理来判断,立场是客观、公正的。我想问一个问题,你的肋骨是什么时候受伤的?”
杨某某答:“当时警察在抓(捕)我的时候。”
人民监督员问:“警察在审讯的时候,检察官在办案期间,还有在法庭上,这些工作人员有没有再打你?”
杨某某答:“没有。”
人民监督员问:“后来警察没再打你,那你为什么还要对‘假事实’签字画押呢?”申诉人沉默,未予回答。
在之后的听证中,检察官耐心细致释法说理,申诉人对听证意见没有提出异议。人民监督员用常识、常情、常理,发挥了很好的监督效果。
【典型意义】人民监督员开展监督,是以大众理念、公共道德标准、当代伦理观念、社会价值准则,结合自身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对被监督者作出独立的监督意见,促进案件办理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严格规范抽选程序,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拓展监督领域,在简易公开听证常态化开展工作过程中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既促进了信访案件及时就地息诉化解,也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本报北京5月22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