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先生通过某快递公司从北京邮寄3瓶单价过万的茅台酒到湖南长沙,收件人收货时却发现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颈处断裂,酒已漏光。桂先生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损失12999元。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快递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具有重大过失;桂先生亦存在过错,综合案件情况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日,桂先生委托某快递公司将3瓶茅台酒自北京市朝阳区运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未主动选择保价。当日,快递员上门取件,桂先生支付费用100元,包括基础费用99元、保价服务费1元,保价服务费对应保价金额为300元。
2021年6月4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属长沙当地营业部,此前到达长沙市总转运场时已发生破损,快递公司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但未告知收件人或桂先生。半个多月后,桂先生主动联系快递公司才得知货物发生破损。6月23日,收件人签收时发现货物外包装完好,但有洇湿痕迹,拆开后发现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颈处已断裂,瓶内酒已漏光。
桂先生认为,快递公司未能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12999元。
快递公司称,仅在1元保价费对应的保价300元范围内按照破损比例赔偿其损失。如保价条款不适用,则应适用其下单时强制阅读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
庭审中,桂先生表示,并不知晓快递员确定的100元费用中包含保价费1元。快递员取件时没有提示保价问题,也没有告知其选择了保价。
法院经审理认为,快递公司负有告知保价规则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陈述,法院难以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主动说明义务,故本案保价条款不成立,快递公司无权主张适用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在运送桂先生寄运的易碎物品时,未采取适当的运送方式导致货物发生破损,并在货物发生破损后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扩大,致使桂先生运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具有重大过失。
由于桂先生交寄贵重货物并未事先声明,也未在快递公司通过程序设计反复提示应对贵重物品足额保价时选择保价,或明确告知货物价值,致使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形成充分认识而未采取适当包装和运送方式造成货损,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货损情况、破损茅台酒购入价格的基础上,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高世华说,快递业中的限额赔偿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评价。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递企业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可以认为其限额赔偿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不予适用。因此快递企业应审慎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妥当运送快件,切不可将限额赔偿条款当作“免赔金牌”和“尚方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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