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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养老为名帮助非法集资 七被告人获刑

以养老为名帮助非法集资 七被告人获刑
2022-06-07 06:02:1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七被告人樊某、周某、张某、刘某、娄某、孙某、朱某被分别判处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人民币80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罚金。七被告人已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231600元,发还集资参与人,责令被告人樊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735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07700元;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46600元;责令被告人孙某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在案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置。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月,张某文(另案处理)用自己仅有的100万元钱作为启动资金,注册成立上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由王某(另案处理)担任企业法人,张某文布置好办公地点,聘请王某和张某为其工作,开始以养老养生的名义在上海进行集资,集资返还的年利率为11.8%至13.8%,张某文通过朋友集资了约900万元,期间将集资款分别投资在吉安某公司、靖安某养生园和某禅寺的初期建设,投资均失败。

2015年1月,张某文为了某禅寺的投资注册了某禅韵公司,因前期投资失败资金断裂,10月张某文得知杨某在温汤镇经营的某酒店因资金问题需要转让,张某文与杨某协商转让金额为2200余万元,张某文明知转让费太高,酒店经营会亏本,仍同意转让某酒店,当时张某文提出以某酒店为营销载体,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展会员进行集资,发展的会员根据缴纳的金额分为钻石卡、翡翠卡、至尊卡,分别享受不等的优惠,最低五万元,赠送140张住宿和泡澡券,合同期限2年,到期可以返还本金和回购未使用的券(59元每套)。酒店接手后,张某文聘请张某化(另案处理)为酒店总经理,李某(另案处理)负责在宜春和上海建组建营销团队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李某团队的提成为2%至6%不等。张某文为了发展会员组织成立某俱乐部,至今共发展会员2000余人。

2016年,宜春某风景名胜区进行改造,张某文计划对某酒店进行二期扩建,扩建未取得政府许可,2016年6月张某文便对外称二期扩建即将开工,要求李某团队利用二期扩建工程进行集资,投资10万元起,合同期限一年的年化率为10%、二年为13.8%、三年为16%,每季度支付一次利息,到期退还本金和最后一季度的利息。2017年5月,张某文为了得到更多会员的信任,利用关系在某举行了开工仪式,至今扩建手续未批准。

2017年1月,张某文和某公司签订合同,由某公司帮助其公司在英国伦敦交易所上市,张某文明知自己的各个公司均未达到上市要求,分期支付了190万元服务费给某公司。服务合同签订后,张某文便开始要求李某团队和在上海负责的被告人张某团队进行集资,以购买股权的形式,每股1.08元,年化率18%,共有156人购买了该股权,后续便停止了与某公司的合作协议。

2017年底,张某文为了拓展会员,吸引更多的人投资,继续推出“三养”战略合作,由周某生(另案处理)负责,在上海租赁了七个门店进行装修,用于推广某品牌矿泉水,并花费数百万大肆宣传,再由李某团队在宜春和上海进行集资,集资回报与二期扩建相同。

2018年6月,因为李某团队的提成原因,李某与张某文和周某生出现了分歧,导致公司集资困难,资金无法周转,张某文明知伦交所无法上市,想到以新三板上市的噱头进行集资,便由其朋友李某冉(另案处理)介绍某证券公司帮助张某文拟在新三板挂牌,服务合同签订后,李某冉组建营销团队进行集资,张某文将集资款用完后便不管公司上市的事。李某冉团队的提成为集资金额的25%,张某文许诺客户按照每股1.3元,购买多少便赠送多少消费卡(张某文旗下公司使用),消费卡享受客房5.5折,餐厅8.5折,泡澡5.5折的优惠,并承诺公司将于2020年12月31日完成上市挂牌,否则按回购金额=实际投资金额+实际金额X10%÷365天X实际投资天数。

张某文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扩大公司影响、使用了多种手段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和投资。一是不断变更吸资名义吸引更多会员参与投资,聘请张某、李某、李某冉等团队负责人带领营销人员何某(另案处理)等先后利用预存养生卡、投资伦交所股权、某酒店综合体扩建工程、“三养”战略、新三板股权等理财产品,向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集资;二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盲目扩大会员的承载量,分别于2015年10月、2016年10月、2017年8月、2018年11月收购了某酒店、上海某度假村、宜春某酒店和某山庄酒店;三是对公司进行包装夸大公司实力,用集资款在上海租赁高档办公楼用于办公,并提高投资和策划公司的注册资金;四是为了拉拢人心,大肆宣传,通过发放传单、财经频道宣讲、组织会员活动、免费到酒店参观体验、赠送农产品和免费旅游等方式吸收会员;五是大量注册空壳公司用于虚假投资,2014年1月以来,张某文先后在上海、三亚、香港注册了十四家公司。

2016年起,张某文陆续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其本人日常开支;用于酒店、度假村和上海门店等装修和宣传;投资日本机器人项目;在上海租赁高档办公楼;投资靖安某某农庄;酒店经营开支(洒店大部分是会员免费住宿,收入甚少)和营销团队的提成等。

经司法会计鉴定,张某文等人利用宜春市宜春某某温泉酒店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5年10月至2019年11月向2509人非法集资25505.7万元,未归还资金18870.9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周某、张某、刘某、孙某、朱某、娄某受聘于张某文,参与公司管理或营销,帮助张某文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文等人系主犯;被告人樊某、周某、张某、刘某、孙某、朱某、娄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张某、朱某、娄某均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周某、刘某、孙某、朱某、娄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周某、刘某、孙某、朱某、娄某已分别退赃5万元、14.4万元、34.5万元、27.26万元、26万元、16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樊某、周某、张某、刘某、孙某、朱某、娄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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