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汝)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江西某公司与被告广州某公司双方于2020年1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被告广州某公司向原告江西某公司支付货款87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规格为Q70钢帽20000只,单价8.7元,总价为174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全部货款174000元支付至被告账户,被告于2020年7月10日向原告发货10000只钢帽,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履行剩余10000只钢帽(计价87000元)的交货义务,也未开具相应发票,遂引起纠纷。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1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买卖关系成立,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预付货款174000元,被告仅履行87000元的货物,剩余87000元货物一直未交货,被告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购销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87000元预付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逾期罚息计付被告占用原告资金期间的利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