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手机银行,将上家转到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下家的银行账户,在家躺着动动手指就能赚钱。这样的“好事”吸引了卢某等人积极参与,在两个月里,他们转入转出的金额高达1.85亿元。4月12日,由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因参与转账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宣判,卢某等人将自己“转”进了牢房。
2021年4月初,卢某经他人介绍,得知有一种挣钱既快又轻松的工作,那就是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上家,接到上家的转账指令后,通过手机银行进行操作,将上家转到自己银行账户的资金转入下家的银行账户,报酬则是根据自己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的转账流水按照比例获得抽成。
这些操作在家躺着动动手指就能完成,几次下来,卢某尝到了甜头。同年4月底,卢某已经不满足于自己一人操作带来的收益,便想到发展下家,于是他找到彭某和吴某,让他们到成都与他一同“挣钱”。彭某和吴某用自己的银行卡进行转账操作,卢某则从二人的获利中进行抽成。5月初,卢某又组织了两个人参与到转账中来。
如此高调的操作引起了警方注意。同年6月底,卢某等5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在两个月内,他们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的转账金额已高达1.85亿元。卢某等5人获得的报酬从185元到6万元不等。
蒲江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卢某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通过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参与转账或组织人员提供银行卡转账等方式,主动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根据卢某等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手段、作用以及认罪认罚情况,检察机关提出了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卢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罚,并处1.5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为增强人民群众的防诈、反诈意识,在该案开庭审理时,蒲江县检察院特别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200余名学生到庭旁听庭审或观看庭审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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