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故意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
法院在审理原告旬阳某公司、陈某与被告潘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潘某对所购买房屋交付房款数额,陈述除银行汇款30万元外,还在售楼部交现金16.03万元,已全部付清合同约定的46.03万元。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法官依法调取了与该案相关的一起刑事案件侦查卷宗材料,潘某在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实际交款30万元,并无在售楼部交现金一说。潘某庭审中所做陈述系虚假陈述。后潘某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主动向法院提交了道歉信,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虚假陈述非常后悔。
法院认为,潘某在庭审中对案件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妨害了正常的民事审理活动,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鉴于其已认识到自己虚假陈述的严重性,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决定对潘某罚款3000元。
标签: 虚假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