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雷梅洁)近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偷越国境犯罪案件,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方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甘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徐某伙同王某、姜某、何某、李某(上述四人均另案处理)乘坐飞机到云南澜沧,后坐车到云南孟连,乘坐皮划艇从河上偷渡进入缅甸境内,从事“杀猪盘”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未成功。月底,徐某和何某偷渡回国。
2020年3月,方某、甘某伙同王某、姜某、张某(上述三人均另案处理)以类似的手段,再次从云南省边境处偷渡到缅甸。同年5月,方某、甘某偷渡回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方某、甘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偷越国(边)境罪。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属于有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方某、甘某的犯罪情节和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宣告二被告人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三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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