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赵宸旸)2020年8月11日,某纺织品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科技公司借款20万元,承诺使用一周,于2020年8月17日前归还。同日,科技公司通过公司账户向纺织品公司转账20万元,并标注“借款”。但是一周后,纺织品公司未足额履行还款义务。2022年2月14日,科技公司诉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要求纺织品公司及该公司唯一自然人股东王某偿还借款本金19万元及相应利息,并申请保全纺织品公司及王某名下财产。近日,该院妥善化解了这起小微企业借贷纠纷。
案件由该院民三庭法官魏丽彤承办,法官依原告申请第一时间作出保全裁定,及时依申请冻结被告纺织品公司及唯一自然人股东王某名下财产。二被告应诉后辩称,确向原告借款20万元,现已偿还3.8万元,尚余16.2万元未还。经法官组织当事人核对资金往来账目,双方认可借款本金为16.2万元。
经查,涉诉当事人均为现阶段经营存在困难的小微企业,且当事人对保障劳动者就业具有积极作用,承办法官当庭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希望调解解决纠纷,仅在还款金额及给付时间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承办法官找准问题源头,把握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告知原告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若借贷双方未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无法律依据。被告公司账户被足额冻结,亦需要将资金投入生产,若不能及时解除查封,则无法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经法官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纺织品公司分两期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6.2万元。如被告纺织品公司按时足额给付原告第一期款项,则原告同意解除保全措施。如被告纺织品公司存在任意一期款项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应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逾期还款之日时的一年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原告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
日前,被告已按照调解协议足额给付原告第一期款项,法院也按照调解书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现原被告均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经承办法官巧妙调解,双方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保障两小微企业正常运营,客观上优化了营商环境,起到稳经济、稳就业的积极作用。
在小微企业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多通过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债权,保全措施往往会对债务人的经营造成一定困难,故在调解中多通过约定分期履行,在第一期履行完毕后,债权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对此小微企业普遍接受。小微企业间订立借款合同时未约定利息,在诉讼中主张利息的,法院不予支持;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则根据当事人交易习惯方式及市场报价利率确定利息。故在此提醒,小微企业间应依法约定借款利息,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