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适用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审审结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鳞片的案件,对6人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
2020年9月,被告人张某、李某以每公斤2600元的价格,分两次共向被告人陈某、高某(另案处理)非法出售105公斤穿山甲鳞片,获利2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万对交易实施帮助。陈某又将购买的穿山甲鳞片加价出售给被告人苏某。2021年1月,张某、李某又接收382公斤穿山甲鳞片准备出售,被告人林某协助运输并将鳞片烘干。后382公斤穿山甲鳞片被查获,经评估,价值估算为71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6名被告人均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二年的刑罚,并处罚金。后5名被告人上诉。
二审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并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按照原来适用的2000年司法解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5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20万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2022年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动物制品采用同样的价值标准,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以及刑事司法解释适用的规定,在该案办结前,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故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进行判处。
法院认为,张某、李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林某帮助他人非法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陈某、苏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李某万帮助他人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前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张某、李某系主犯;李某万系从犯,且构成自首;苏某委托家人将10公斤未售出的穿山甲鳞片粉末上缴公安机关,并主动退赔17万余元,且认罪悔罪。二审依照新的司法解释对5名上诉人的自由刑予以调整,对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分别处以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的刑罚,罚金刑不变。
■法官说法■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中占比增加,体现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惩处力度的加大。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构建了全网全链条的惩治模式,对杀害、买卖、运输、销赃等各环节均加以规范,同时修改了2000年司法解释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数量划定量刑档的标准,而改以价值作为量刑标准,更好地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本案作为深圳市首件适用新司法解释确立的价值标准对被告人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对以后同类型案件的判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首先以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价值确定量刑档;其次,因该类犯罪通常是团伙犯罪,要结合被告人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准确认定主从犯;再次,根据新司法解释确定的从重处罚和降档处罚的条件,判断被告人是否具有相应量刑情节,据此最终确定适当的刑罚。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