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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
2022-06-11 06:08:2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日前,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李某因逾期返还银行贷款本息,原告某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银行进行理赔,法院以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为由,依法判令李某返还某保险公司理赔款44087.7元、逾期保费8727.36元及按年利率15.4%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2日,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向某银行借款13.2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2日。李某因上述借款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原告出具了《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一份,载明:1、投保人为李某,被保险人为某银行营业部,保险金额为156948元;2、保险期间为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3、每月保费率1.82%,月保费2402.4元,付款日期与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相同;4、投保人委托贷款发放人从投保人指定账户中扣除每月应缴保费;5、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赔偿当日开始计算,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2017年10月12日,某银行向被告李某发放了贷款13.2万元,被告归还了25期贷款后未再按约还款,致原告承担保险责任。2020年3月2日,某银行出具《代偿债务与权益转让确认书》,确认于该日收到原告支付的代偿款44087.7元。另查明,被告李某已缴纳保费25期,并支付了第26期保费共计1.36元。

法院认为,保证保险是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被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其性质属于保险。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由,保险人即应承担保险责任。案涉《个人贷款合同》、《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因案涉保证保险具有保证担保之效力,双方也约定了原告可追偿理赔款等,故原告可就其代偿部分44087.7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其次,被告尚欠原告保费8727.36元,依约应当支付原告某保险公司。关于违约金,双方在保单中约定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该计算标准偏高,现原告在庭审中自愿将违约金调整至按年利率15.4%计付,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标签: 保证保险合同

(责任编辑:new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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