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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酒途中毁损,快递公司该赔多少

茅台酒途中毁损,快递公司该赔多少
2022-06-14 18:30: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3瓶单价过万的茅台酒,从北京快递至湖南长沙,途中其中一瓶破裂。寄件方将快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快递公司的保价条款不成立,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寄件方交寄贵重物品未声明,也存在过失,一审判决快递公司赔偿寄件方6500元。

万元茅台酒快递途中破损,快递公司仅愿赔偿300元

2021年6月2日,桂先生通过某快递微信小程序下单,委托某快递公司将3瓶53度1680典藏茅台酒自北京市朝阳区某地运送至湖南省长沙市某地。预约取件时,桂先生未选择保价。当日,快递员上门取件,桂先生支付费用100元,包括基础费用99元、保价服务费1元,保价服务费对应保价金额为300元。

6月4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所属长沙当地营业部,此前货物到达长沙市总转运场时已发生破损,快递公司自行更换了破损包装,但一直未告知收件人和寄件人。直到6月21日,桂先生主动联系快递公司时,才得知货物发生破损。6月23日收件人签收时,货物外包装完好,但有洇湿痕迹,拆开后发现其中一瓶茅台酒瓶颈处断裂,瓶内酒已漏光。桂先生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将货物及时安全送达约定地点,构成违约,应赔偿损失12999元。

快递公司辩称,据快递员回忆,桂先生下单时未选择保价,因快递员看到托运的是酒,运费为99元,故询问桂先生是否进行保价,在征得其同意后,快递员选择了保价费用1元,托运费用总计100元。因保价费用1元对应托运货物的声明价值为300元,故快递公司应仅在保价300元范围内按照破损比例赔偿其损失。如保价条款不适用,则应适用其下单时强制阅读的《电子运单服务条款》中约定的限额赔偿条款。合同中对于赔偿标准部分明确加粗进行了提醒,快递公司已经以合理方式尽到提示注意义务,不同意桂先生提出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桂先生表示,通过小程序预约取件时没有主动选择保价,并不知晓快递员确定的100元费用其中包含保价费1元。快递员取件时没有提示说明保价问题,也没有告知其选择了保价。

诉讼中,快递公司主张桂先生托运货物可能为假冒茅台酒,但不申请对酒真伪进行鉴定。

1元保价费如何认定?法院:保价条款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某快递公司负有告知保价规则的义务,即负有主动向桂先生说明保价条款含义的义务。因快递公司未尽到主动说明义务,致使桂先生未能理解保价条款含义,其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立。因桂先生主张并不知晓选择了保价条款,即含有认为该条款不成立的意思,故法院依法确认本案保价条款不成立,快递公司无权主张适用保价条款确定赔偿金额。

快递公司认为应赔偿3倍运费法院:限额赔偿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酒品一般采用易碎容器承载,快递公司在运送桂先生寄运的易碎物品时,未采取适当的运送方式导致货物发生破损,并在货物发生破损后超过半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合理措施有效防止损失扩大,致使桂先生运送的一瓶茅台酒全部漏光。快递公司作为专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本案合同履行中具有重大过失。

本案中,快递公司作为格式条款提供一方通过约定限额赔偿条款,减轻其赔偿责任,不合理地限制了桂先生就其重大过失行为进行索赔的重要权利,故限额赔偿条款无效,快递公司无权主张按照运费3倍进行赔偿。

法院:寄件人也存在过错,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认为,因桂先生交寄贵重货物并未事先声明,也未在快递公司通过程序设计反复提示应对贵重物品足额保价时选择保价,或通过其他方式明确告知货物价值,致使快递公司对此无法形成充分认识进而未采取适当包装和运送方式造成货损,桂先生对最终损失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少相应损失赔偿额。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货物毁损情况、破损茅台酒购入价格的基础上,酌情确定快递公司赔偿桂先生6500元。

观察思考

寄送贵重物品应注意什么?

现实生活中,人们难免会遇到利用便捷的快递来寄送贵重物品,贵重物品安全抵达收件方无疑是寄收双方最关注的。那么,快递寄送贵重物品时怎么做最安全最有保障呢?笔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高世华,法官提出如下建议:

1.寄送贵重物品建议选择保价。我国《快递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予以保价。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快递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其效力等级仅次于宪法、法律,是处理快递服务合同纠纷的重要规范依据。从《快递暂行条例》规定来看,保价规则是处理快件毁损、短少的优先适用规则,寄件人交寄贵重物品不但应主动声明,而且在必要时有义务在快递企业要求下进行保价。未选择保价的快件发生货损时,寄件人很有可能面临无法全额获赔的窘境。

2.快递公司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寄送货物损失的,限额赔偿条款不应适用。

在高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生活中,格式条款既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缔约方式,也带来了侵害另一方权益的隐患。因此法律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了特别规定,对其中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义务的,应认定为无效。快递业中的限额赔偿条款一般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出现,其效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评价。但一般而言,如果快递企业在服务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货损,可以认为其限额赔偿条款存在无效的情形,不予适用。因此快递企业还是应审慎履行合同义务,采取适当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妥当运送快件,切不可将限额赔偿条款当作“免赔金牌”,给寄件人带来货物损失,也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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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