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刘韶兴 代文官)因怀疑非亲生女儿,亦受家庭条件等因素影响,狠心父亲姚某强竟将刚出生四天的女婴“送”给他人。日前,被告人姚某强因犯拐卖儿童罪,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追缴被告人姚某强违法所得40000元。
2013年1月9日凌晨,黄某某(被告人姚某强妻子,不起诉)在渑池县某医院产下一名女婴(第四个孩子),被告人姚某强怀疑非亲生女儿,亦受家庭条件等因素影响,决定将该女婴“送”给他人。同年1月13日,经师某某、李某某(二人系表姐妹,均不起诉)居间介绍,刘某某知晓女婴系父母送养,表示愿意收养。被告人姚某强在未了解收养人有关信息、未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索要四万元,通过师某某、李某某告知刘某某。刘某某将41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购买500元婴儿用品,与师某某到渑池县某医院将40500元交给被告人姚某强后,二人将女婴从医院抱走交给刘某某。被告人姚某强向黄某某谎称收了20500元,将另外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姚某强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姚某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婚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强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姚某强犯罪时的家庭状况和目前涉案女孩的学习生活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姚伟强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被告人姚某强认罪认罚,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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