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徐娟 罗兰)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戴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至7月,胡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线“杰克”收集他人的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提供银行卡。胡某先将自己名下4张银行卡提供给“杰克”洗钱,后又找到赵某、戴某为其提供银行卡,并承诺给予赵某、戴某好处费。后赵某向胡某提供自己及其妻子名下各6张银行卡给胡某,戴某向胡某提供其名下4张银行卡。胡某收到银行卡后,全部给上线“杰克”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另查明,胡某提供给“杰克”的4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1016.5万元。赵某提供给胡某的12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5032.6万元。戴某提供给胡某的4张银行卡,进账流水共计人民币2349.9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赵某、戴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赵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戴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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