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许某通过微信向常某寻求“暗刷流量”服务,经过沟通,双方达成一致:单价0.9元每千次独立访客,每周结算;按许某指定的第三方后台统计数据结算。常某提供网络“暗刷”服务5天后,许某通过微信转账给常某结算了229元服务费。随后,双方将单价调整为1.1元每千次独立访客。一段时间后,当常某催促许某结算付款时,遭到许某推托,且许某想单方面变更条款,改变结算依据,只同意付款16293元。常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许某支付服务费30743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暗刷流量”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市场竞争者和广大不特定网络用户的利益,最终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认定双方订立的“暗刷流量”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常某的诉讼请求,并作出收缴常某、许某非法获利16130元、30743元的决定书。
【说法】流量在网络时代已经成为一种财富。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其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一个因素。当前,有人为了牟利提供“暗刷流量”服务,这是一种不法行为。本案就是一起因“暗刷流量”合同而引起的纠纷。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判决指出,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法律不能保护这种非法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因此,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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