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至17日,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陈某秋等14人伪造货币、刘某仔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当庭宣判,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2月27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海林市破获一起伪造货币犯罪案件,现场查获2005版100元面额假人民币共计4.2215亿元。
经审理查明,陈某秋与蔡某供系表兄弟。蔡某供与范某洲系同学。2019年夏,三人欲在广东省惠州市成立公司经营废品回收业务。同年11月,三人在该公司租赁的场地共谋印制假币,并明确出资、联系技术人员和寻找印制场地等分工。三人通过陈某秋妻兄郑某联系技术人员刘某仔,由其负责提供印制假币的胶版和技术,组织其他人员印制假币;联系李某霞、王某伟,租赁谭某超位于海林市海林镇光荣村的厂房作为印制假币场地;确定了利润分配方式。此后,陈某秋提供资金,蔡某供、范某洲、郑某、刘某仔购买了用于印制假币的印刷机、油墨、金线纸等,分批运至印制假币场地。
2020年1月中旬至2月末,刘某仔带领李某坤、卢某城、陈某林、卢某明、卢某良昼夜印制假币。在印制假币过程中,陈某秋提供资金;蔡某供监督假币印制、提供后勤保障;郑某接收、运送油墨;范某洲运送和邮寄生产、生活物资;李某霞、王某伟接收机器、纸张、食品等生产、生活物资,购买生产、生活用品,并为印制假币机器设备定制零部件等;谭某超装修场地,购买生产、生活用品,缴纳电费,接送蔡某供往返印制假币场地和住处;王某焚烧销毁假币废料。此期间,刘某仔还容留他人吸毒。
2021年7月2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伪造货币罪判处陈某秋、蔡某供、郑某、刘某仔无期徒刑,范某洲等其他10名被告人五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仔有期徒刑六个月,与伪造货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陈某秋、蔡某供、郑某、刘某仔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后,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合议庭认真审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查各上诉人、被告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信息,到牡丹江市看守所提审全部14名上诉人、被告人,赴海林市印制假币场地进行实地踏查,撰写了8万余字的阅卷笔录,并召开庭前会议,做好开庭准备。庭审中,合议庭围绕庭审调查重点,组织控辩双方有序进行法庭调查,采用多媒体方式对证据进行全面展示,充分质证,澄清证据疑点,厘清案件事实。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听取上诉人、被告人最后陈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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