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某小区的一户居民家中突然起火,接警赶来的消防车却因小区门口设置的花坛、门岗等障碍无法进入,导致业主家中损失扩大,为此业主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溧水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酌定物业公司赔偿业主损失2万元。
小区门口的花坛、门岗阻碍消防车进入
王芳是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某小区的业主,住在8楼。一天中午,正在家中休息的她突然听到“噼里啪啦”的声响,循声而去发现是一间卧室的吸顶灯突然起火,掉落的火星引燃了床上的棉被。王芳见状不妙,拨打119请求消防救援。
据王芳称,在她拨打救援电话后,消防车开到小区门口却进不来。消防车只得绕至小区东南门附近,停靠在路边,消防人员下车徒步赶往火灾现场展开救援。
消防人员很快将明火扑灭,但王芳家中的家具、电器、衣物等已被烧毁。王芳认为,小区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基本消防措施负有监管义务,但火灾发生时消防通道被阻导致消防车辆无法通行,消防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展开救援,原本小范围的损失却因此扩大至数倍。她觉得,小区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庭审调查、现场勘察以及走访调查,法院查明,消防部门在接到火警救援电话前往救援,在消防车行至小区南门时,因门口设置花坛、门中间设置门岗、门上方悬挂彩带和灯笼等因素影响,消防车未能进入小区。之后,消防车转向至小区东南门附近,在接近涉案着火房屋的道路旁停靠,消防人员下车进入涉案房屋展开救援。
审理中,法官经向消防人员了解,消防车从小区南门转向东南门附近,多用时三分钟左右。
法院:造成损失扩大,酌定赔偿2万元
那么,小区物业公司是否应对这多花的“三分钟”承担责任呢?
溧水法院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被告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及时对其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造成救援延误,必然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根据被告物业公司的过错程度,结合原告受损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被告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王芳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2万元。
对于该案,法官提醒,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及时进行消防监控、巡查,火灾隐患防范工作,确保消防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消防水源、消防通道、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一旦疏于管理,小区发生火灾并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其不仅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还将承担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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