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侯镇川)将欠付利息说成借款本金,企图用谎言“瞒天过海”,隐瞒高利放贷事实,最终付出代价。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对在法庭上作出虚假陈述的女子谢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基本案情
周某与谢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王某向周某借款30万元并约定按月向周某给付利息9000元,利率为3%,高于国家限制的利率规定。2021年8月,王某与周某对前期未付利息进行结算,确认欠付周某利息15.6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款金额为15.6万元的借条。
2022年2月,周某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45.6万元并给付利息。该案在审理中,谢某作为周某的诉讼代理人,见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明知15.6万元并非借款本金的情形下,坚称周某于2021年8月以现金给付王某借款15.6万元。法官结合全案证据,发现王某于2021年8月出具的借条中载明的借款与前期未付利息吻合,且谢某陈述的巨额现金给付方式明显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故在庭审后多次调查核实情况。之后,谢某在法官调查核实过程中,如实陈述借条中的15.6万元为前期利息。
谢某在法庭上虚假陈述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逃不过法律的惩罚。潼南法院遂依法决定对谢某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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