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车用柴油2200余吨价值达400万余元被判刑。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被告人吴某甲等8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十五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7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罚金。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现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先后成立三家公司,并成为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任命王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何某某、何某为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排何某某、何某二人分别负责采购、销售伪劣柴油,非法获利。为生产标准更高的伪劣柴油,吴某甲从被告人贾某某处获取柴油改良技术支持,组织被告人吴某乙、何某某、何某等人进行销售。其间,被告人李某某投资120万元入股合伙,参与购买设备、辅料等活动,分红获利28万余元。为扩大生产规模,吴某甲与汪某(另案处理)、莫某某(另案处理)出资在万州建立三个加油站,安排被告人冯某某、王某某、吴某乙、陈某(另案处理)利用加油站的设施设备,制造伪劣柴油。2020年4月21日至4月28日,吴某甲等人对外销售伪劣柴油价值400万余元。万州区公安局与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执法,查获被告人吴某甲等人的公司和加油站制假油料2200余吨。经鉴定,该油均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系不合格产品。万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某的公司罚款2900万余元、没收查扣的制假油料2200余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李某某、何某、何某某、贾某某、冯某某、吴某乙、王某某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产品过程中以假充真,生产、销售伪劣车用柴油金额40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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