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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发布八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河南法院发布八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22-06-25 20:28:38 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王翔等12人虚假投资理财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姚志、舒天逸(均另案处理)等人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私自开发“广证期权”“创鑫智投”等违规场外个股期权交易APP平台,招揽不特定社会公众到上述APP平台参与个股期权交易。2018年以来,姚志、舒天逸与被告人王翔、杨宗林等人成立的茂翰公司、建帆公司合作,授权王翔、杨宗林所在公司使用前述APP平台,并提供后台数据修改、资金结算等服务。2019年2月,王翔、杨宗林与韩爽(另案处理)所在上海鸣鑫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作,由韩爽所在公司按照上述模式,向建帆公司提供“创鑫智投”(韩爽版)APP平台。

禾涛公司、华晨瑞团队、乌力吉木仁团队系建帆公司的代理商,事先约定按层级分成比例分配被害人亏损钱款。代理商团队、建帆公司和APP平台方相互配合,制作吸引客户投资的聊天话术、虚假客户入金及盈利图片,指使业务员冒充证券期货公司客服、股票分析师等虚假身份,利用非法获取的客户个人信息,通过电话、微信等与不特定客户联系,以公司APP平台产品门槛低、杠杆高,风险有限、收益无限为噱头,以免费推荐看涨股票、支付少量对价就可以获得股票上涨后巨大利益且高概率盈利为诱饵,编造大量客户获得高额投资回报的虚假信息,诱骗被害人购买APP平台产品,通过操控后台数据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2018年以来,上述三方公司及个人代理商团队骗取全国各地2200余名被害人钱款,金额共计115943180.91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翔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王翔、杨宗林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谢静等10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对作用较大的谢静从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翔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宗林等人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假投资理财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是目前多发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且往往被害人人数众多、犯罪数额巨大。不法分子以交友、投资公司等名义,以互联网、电话、短信等方式散布虚假个股、期货内幕信息及走势,获取被害人信任,引诱被害人到虚假投资平台购买期货、现货或者其他金融衍生产品,通过后台操作数据等手段让被害人获得小额盈利,诱导被害人不断追加投入,最终骗取被害人财物,是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打击的对象。希望广大群众通过合法正规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谨防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投资理财陷阱。

二、石小方等15人虚假网络贷款诈骗案

(一)基本事实

2019年11月至12月,“一山”纠集被告人石小方等15人在印度尼西亚首都雅加达一出租屋设置诈骗窝点,以假冒的“招联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名义,使用统一发放的手机、微信账号及购买的被害人信息资料,冒充“招联金融”工作人员,添加被害人微信账号,使用话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办理贷款为名,诱骗被害人下载虚假的“招联金融”APP,后以办理贷款需要交纳包装费、手续费、贷款信息填写错误、银行验资需缴纳保证金等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5778元。2019年12月3日,该诈骗团伙被印度尼西亚警方以非法务工名义查获并移交当地移民局。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小方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境外诈骗窝点冒充虚假的“招联金融”工作人员,以办理网络贷款名义骗取我国境内不特定人员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石小方、邓平华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吴昌凯等13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石小方等人四年五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假网络贷款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是目前高发频发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特别是在当前疫情影响下,亟需资金周转的人员大量增加,不法分子搭建或购买网络贷款平台,利用非法获取的被害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添加好友或其他引流手段,按照预设的话术剧本,以无需征信、无需抵押、快速放款等办理贷款的名义,引诱被害人下载虚假APP或者点击虚假支付链接,编造理由诱骗被害人转款,直至被害人无资金可骗。广大群众需要办理贷款时,要切实提高警惕,谨防虚假网络贷款诈骗。凡是在放款之前,以交纳“手续费、保证金、解冻费”等名义,要求转款、刷流水、验证还款能力等的,都是网络贷款诈骗。

三、董琳等73人虚拟货币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至案发,武汉第二世科技有限公司(内部代号“傲仙宫”)陆续成立了代号“七星堂”“昆仑派”等分公司(统称为“银庄部”),银庄部内设庄主、组长、组员。被告人董琳负责“傲仙宫”日常经营管理工作。银庄部组员根据被害人损失金额获得提成,组长、庄主按照所在小组、银庄部业绩获取提成。“86coin”交易平台系该公司引进的合作经营项目。该平台以USDT币(又称“泰达”币)结算,被害人需在该平台购买或将已持有的USDT币,兑换并投资该平台专有的C86等虚拟货币的涨跌,平台通过控制后台数据操控平台专有虚拟货币价格的涨跌实施诈骗。

银庄部组员冒充“炒币玩家”随机添加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为微信好友,利用话术与被害人交流并发送经人为修改的“86coin”平台虚假盈利截图,利诱被害人到该平台充值、投资。被害人被组员拉入该公司创建的微信群组后,由组长或庄主在微信群组内冒充“炒币老师”,利用公司内部通知的平台专有虚拟货币价格上涨信息,指导被害人购买该种类虚拟货币,让被害人获得小额盈利,以骗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追加投资后,“炒币老师”通过微信单独联系被害人,将公司提前通知的专有虚拟货币价格下跌信息虚构成上涨信息,诱骗被害人大量购买该特定币种,通过人为控制后台数据操纵该币种价格下跌,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该公司实际骗取他人财物约合人民币189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一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董琳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董琳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丁力等72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董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力、倪梦倩等70人六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智、陈凡凡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虚拟货币诈骗的典型案例。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等方式,骗取钱财。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提示,有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还有不法分子利用USDT(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实施洗钱犯罪,社会危害性严重。希望广大群众,认清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的本质,谨防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的幌子实施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李明焕等19人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明焕曾跟随童敬峡(因犯诈骗罪被判刑)从事“民族大业”“民族资产解冻”诈骗活动,在童敬峡由此被司法机关抓获后,继续从事诈骗活动。李明焕成立“明焕爱心协会”,纠集、发展被告人唐成、冯青松、左松惠等人担任副会长、政委、总统计等职务,下设团队长、统计和组长,在实施诈骗活动中逐渐形成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李明焕等人多次接受冒充“国务院”“财政部”“公安部”“国务院精准扶贫办”等领导的人员发送的“民族资产解冻”“国家精准扶贫”“慈善事业”“基金返现”等虚假项目红头文件、工作证、资金证明等材料,以交纳少量费用即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积极在微信群组转发、推广项目,发展会员4.8万余人,遍及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李明焕犯罪集团共骗取他人财物77273万余元,其中部分款项转账给幕后组织操纵者指定的账户。

被告人农成恒伙同罗宝喜、刘朝繁、黄秀灿、杨昌敏(均已判刑)经预谋,购买“猪头”李明焕等人信息,冒充“国家扶贫办”“公安部”“香港慈善基金会”领导身份联系李明焕等人,虚构“基金返现”项目,指使李明焕等人以交纳600元、六天后每600元每天可返还50元为诱饵,组织会员收取费用,并向李明焕提供首期报单费用及启动资金。期间,农成恒等人又以开通会员个人账户、交纳股金才能足额返利等名目,指使李明焕等人向会员收取费用。农成恒犯罪团伙共收取李明焕等人转款11513万余元,将其中5670万余元套现分赃。

被告人周琪宝使用购买的手机卡和银行卡,通过P图手段制作虚假的国务院工作证、民族资产解冻委员会红头文件等虚假资料,发送至李明焕邮箱,以给有功人员发放安抚金为名,指使李明焕组织人员收取费用,共收到李明焕转账5.91万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农成恒、李明焕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或明知是虚假项目仍积极宣传、推广,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李明焕系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应当对该犯罪集团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农成恒伙同他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虚构“基金返现”项目,指使李明焕犯罪集团实施诈骗犯罪,系幕后组织操纵者,是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的最顶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明焕、农成恒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左松惠等人十三年至二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活动借助现代信息网络技术手段、金融工具,假借国家大政方针和社会热点,虚构民族大业、扶贫、慈善等虚假项目,以交纳少许钱财即可获得巨额回报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受众更加广泛、涉案数额更加巨大,给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参与人往往抱着单一项目损失较小、一旦“下雨”(项目兑现)就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侥幸心理积极参与,个别人员甚至在所参与项目长期未兑现或多个项目均未兑现的情况下,仍积极发展会员,收受钱财或截留挪用、参与分赃,从受害人转变为被告人。本案中,李明焕在上级代理童敬峡被司法机关抓获后,仍积极参与民族大业、慈善、扶贫等虚假项目,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在短时间内裂变式发展数万会员,骗取财物7亿余元,除转款给幕后组织领导者指定账户外,还随意截留、挪用涉案资金,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农成恒等人购买李明焕信息,通过李明焕犯罪集团骗取他人财物一亿余元。对农成恒犯罪团伙成员、犯罪集团组织领导者李明焕等6人均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充分体现了对民族资产解冻类诈骗犯罪分子依法从重惩处的精神

五、何昌道等21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何昌道于2011年成立北京万家购科贸有限公司,后在安徽合肥、江苏南京等地成立多家分公司,内设网络部、策划部、人事部等行政部门及女性部、中老年部等业务部门,分别针对患有高血糖等中老年病患群体、女性病患群体、男性病患群体实施诈骗,逐渐形成了公司化运营、统一管理、分工协作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制作虚假宣传文案、成功案例、聊天记录等广告及销售微信号,通过广告公司推送至网络搜索引擎平台,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治疗效果,吸引病患添加销售微信号。缺乏医学知识的销售人员经话术培训后,以“化糖研究中心”“女性健康管理中心”“元德堂中医门诊部”等名义,冒充医生助理、健康管理中心老师等身份,对病患虚假诊治,夸大病情,以发送成功案例等方式虚构产品疗效,诱骗病患购买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保健品、食品等,骗取财物。2017年3月至2019年7月,该犯罪集团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373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一审,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昌道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何昌道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卢志强、卢小衍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吴长春等18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昌道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卢小衍、赵曼曼等18人十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敏、黄丹丹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专门针对中老年等病患群体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例。此类犯罪,利用中老年人及其他病患群体饱受糖尿病等疾病的困扰,利用网络、电话等营销手段,采取假冒专家身份、虚构产品功效、夸大病患病情等手段,销售不具有疗效的保健食品等产品,使群众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延误病患及时诊疗,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严惩。本案中,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何昌道依法从重处罚,并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其再犯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对于诈骗老年人、病患群体等特殊对象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精神

六、孙某某等7人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份开始,乐之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品牌授权”能力的情况下,开展虚假“品牌授权”业务。被告人孙某某等人在负责人赵军强(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指挥下,使用个人网络账号在淘宝、旺旺、千牛上寻找淘宝店铺卖家,虚构购买“品牌授权”服务可以避免淘宝稽查、有效防止品牌方投诉及处理售假违规等事实,诱骗被害人支付服务费购买“品牌授权”服务,后使用技术手段,使被害人的淘宝店铺部分在售商品上显示仅店主可见的“经销”字样,实际上淘宝店铺仍会因销售未授权商品而被品牌方及买家投诉,进而被淘宝官方封店或降级。赵军强等人完成虚假品牌授权业务335单,骗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954515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开展虚假“品牌授权”业务,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孙某某等人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且被告人孙某某等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退出涉案赃款,对被告人孙某某等依法减轻处罚,对被告人贾某某等人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五个月,均依法适用缓刑。

(三)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紧蹭经济热点,采取网络公司运营方式,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人民法院对组织领导者坚决依法予以严惩。同时,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保护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本案中,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法定、酌情从宽情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均依法适用了缓刑。提醒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加强家庭教育和监管,提高未成年人的法治意识和防范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七、何超沂等15人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底,被告人何超沂通过“蝙蝠”聊天软件联系赵海泉(另案处理)合作实施电信诈骗,何超沂负责洗钱即向赵海泉一方现金垫资(“摆现”),提供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并将洗白后的资金交给赵海泉,赵海泉支付报酬。2020年11月1日,何超沂与赵海泉对接后,指使被告人陈启明等人携带现金到广西梧州,组织吕富鹏(另案处理)、杨文闯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一酒店洗钱,被告人赵汝明通过蝙蝠聊天群向赵海泉等人发送接收诈骗资金的银行卡信息、统计进账并看管银行卡持卡人,11月2日共进账诈骗资金379999元;11月3日共进账诈骗资金1257967元。11月4日,因陈启明等人携带现金不足,被告人谢志华等人将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洗白后的赃款58万元送至广西梧州,与陈启明等人一起将现金交给赵海泉等人。何超沂等人共获利20余万元。

2020年10月16日至18日,被告人钟立等人以每张500元的价格将银行卡提供给刘瑞(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刘瑞等人利用钟立等人提供的银行卡、手机操作银行转账,钟立等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刘瑞等人转移赃款,共获得租金1200元。经查,涉案银行卡共流入诈骗资金4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超沂等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其提供结算工具、帮助转移诈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钟立等人非法出租信用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刷脸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超沂等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钟立等人四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洗钱帮助的典型案例。诈骗资金接收转移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关键一环,也是司法机关深入推进“断卡”等专项行动、着力斩断诈骗犯罪帮助链条的重点工作。本案中,被告人何超沂等人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事前通谋,收集并提供银行账户接收诈骗资金,负责洗白赃款,与诈骗团伙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被告人钟立等人非法出租信用卡后,明知是犯罪所得,又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配合他人转移赃款,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罚。根据各被告人主观故意内容的明显不同,及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分别定罪处罚,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精准打击、全链条纵深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精神

八、洪宗英非法经营、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宗英等人组织运营、客服、技术等人员至菲律宾,开发、管理、运营、维护“袋鼠支付”“九州支付”“蜂鸟支付”等非法第四方支付平台,为境外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并按照结算金额的比例获取佣金。其中“蜂鸟平台”“九州平台”为资金代付平台,“袋鼠支付”为资金代收平台。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饵在国内招募人员在平台实名注册并充值缴纳押金充当跑分码商,使用码商提交给平台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账户接收赌资、诈骗资金,通过小金额跑分将资金化整为零,以虚构交易方式将资金转移至赌博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指定的账户。2020年5月至10月,“袋鼠支付”平台累计实名注册人员1411人,注册码商账号3131个,上传银行卡8673张、收款二维码18760个,为赌博犯罪团伙转移资金13亿余元,非法获利535万余元。

“袋鼠支付”平台还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袋鼠支付”平台有839张银行卡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止付,已查实的电信诈骗案件3395起,诈骗金额4555万余元,其中直接接收诈骗资金235万余元。在大量涉案银行卡因电信网络诈骗被依法冻结时,平台以账户会定期解冻为由安抚码商继续抢单跑分,与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模式,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造成大量被骗资金被转移。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一审,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宗英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洪宗英明知是诈骗资金,为诈骗团伙骗取他人财物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洪宗英在诈骗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洪宗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洪宗英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六十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跑分平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赌博犯罪“洗钱”的典型案例。信息网络犯罪多为贪利型犯罪,其最终获取收益需要借助各种网络支付结算服务提供者完成收款、转账、取现等活动。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饵大肆招募码商,利用码商提供的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接收非法资金,通过小金额跑分方式将非法资金化整为零,采取虚构交易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逃避国家有关部门监管和打击。本案中,洪宗英搭建跑分平台,为多个跨境赌博犯罪团伙提供资金接收转移服务,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共犯,择一重罪以非法经营罪处理;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帮助,同时构成诈骗罪共犯、非法经营罪,择一重罪以诈骗罪处理,充分体现了依法从严打击的精神。与本案关联的码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案件部分已判决。广大群众要充分认清跑分平台以高额佣金为诱饵,组织发展人员从事洗钱违法犯罪活动的本质,切勿出租、出售银行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或者非法从事跑分活动。

标签: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责任编辑:郭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