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孙某晓等6人特大贩卖、运输毒品案,许某春贩卖毒品案一审公开宣判,7名被告人获刑。其中,被告人孙某晓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杨某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某锋、许某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七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4日11时许,被告人孙某晓在青岛市某大厦姜某辉(已判刑)的住处向姜某辉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当日13时许,姜某辉被抓获,当场在其卧室内查获白色晶体2包,净重398克。经鉴定,上述2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4.2%、75.7%。2020年12月16日,被告人孙某晓与被告人程某锋以贩卖为目的,预谋到四川省被告人王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王某联系其表弟被告人杨某欲从黄某林(另案处理)处购买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孙某晓、程某锋。同年12月17日,孙某晓、程某锋、孙某驾乘车辆从山东省青岛市出发,于12月19日到达重庆市,后换乘程某锋租赁的轿车,三人携带现金30万元于当日到达四川省某县王某住处。黄某林将约4000克甲基苯丙胺送至王某住处门口,经杨某、王某刚交给王某,王某在其住处将上述毒品卖给孙某晓、程某锋。孙某晓将30万元现金经孙某交给王某刚、杨某,杨某交给黄某林;孙某晓、程某锋又以转账方式支付16万元至黄某林、王某提供的账户。19日22时许,孙某晓、程某锋、孙某驾乘车辆携带上述毒品返回重庆市,后驾乘车辆于12月21日到达山东省青岛市。王某、杨某、王某刚驾乘车辆跟随孙某晓等三人抵达青岛。两车行至青岛市某高速公路出口处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孙某晓车辆后备箱内查获白色晶体4包,净重3987克。经鉴定,上述4包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50.4%、51.9%、50.8%、69.2%。综上,孙某晓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4385克;程某锋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3987克;王某、杨某、王某刚贩卖甲基苯丙胺3987克;孙某运输甲基苯丙胺3987克。
2019年7月,被告人许某春与陈某汉(另案处理)等人多次联系,相约交易毒品甲基苯丙胺。同年7月26日16时许,经与许某春电话联系,陈某汉前往江西省某酒店旁娱乐会所门外绿化带内获取了从许某春处购买的约1000克毒品。随即许某春向陈某汉提供银行账户以收取毒资。次日18时许,陈某汉、蔡某(另案处理)运输上述毒品到达山东省青岛市某小区北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白色晶体14包,净重995.13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自陈某汉手中方便袋内查获的一包净重971.61克的白色晶体中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9.93%。2021年5月28日,许某春在湖北省被公安人员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晓、王某、杨某、程某锋、王某刚、孙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规定,孙某晓、程某锋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王某、杨某、王某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孙某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许某春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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