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在马路上的“开门杀”极易引发事故,但仍有驾乘人员未重视这个问题。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七旬老翁骑电动车被汽车车门碰撞致伤引发的索赔案件。
王某在停车开门时,与同向由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陈某受伤,车辆受损。事发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本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临时停车开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故认定本起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
陈某在治疗终结后,将王某与承保车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该案审理中,陈某申请伤残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其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后遗脑外伤后智能损害(钝智范畴),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本起事故责任明确,经法院组织调解,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官表示,《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63条第四项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然而,很多驾驶人员为图方便,不仅在路上随意停车,开关车门亦不注意,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甚至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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