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企业大额合同纠纷案件,并促使双方企业达成新的项目合作协议。
2020年10月,原告济宁某公司与被告外省一家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济宁公司为外省公司加工制作机械设备。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外省公司突然停止接受剩余设备并反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承办法官意识到,该案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审理会耗费大量时间,不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也会给两家企业带来严重诉累。为此,承办法官重点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决定采取审理、调解“两条腿走路”的方式办理。
今年5月,经过多次推心置腹的沟通协调,当事企业双方最终和解,案件撤诉,还促成了双方企业新项目的合作,实现原被告双方企业互利共赢新局面。
该案是济宁高新区法院推进多元解纷改革,推进矛盾实质性化解的生动缩影。据该院法官张波介绍,为提升实质化解纠纷的能力,该院出台《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纠纷实施细则》,明确了18项重点任务;在诉前调解阶段推行无争议事实记载与确认机制;对建筑工程、医疗损害等6类案件,实行诉前司法鉴定、固定核心证据。该院强化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建设,今年以来诉前化解案件1316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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