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数额特别巨大的高价售卖“收藏品”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决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与赵某、李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出资注册成立重庆某收藏品有限公司,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设立业务部、财务部、人事部等部门,并招募大量工作人员。2015年3月,陈某某先后邀约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及周某某(另案处理)出资成为公司股东;2017年4月,陈某某又以分配干股的形式,将苏某某、陈某甲(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吸收为公司股东。
公司成立后,安排业务部员工以话术、发传单、赠送免费礼品等方式,吸引老年客户到公司,向老年人介绍该公司销售的钱币、玉玺、邮票等,谎称该收藏品具有较大收藏价值,短期内可实现巨大升值,并作出公司可高价回购、高价代卖、上市交易、组织拍卖或定期返利的虚假承诺,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以高于市场价数倍的价格购买收藏品。2014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该公司共诈骗1213名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达7036302.29元,所得款项除用于公司日常支出、员工工资、股东分红外,其余均用于陈某某个人消费挥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诈骗金额7036302.29元,被告人马某某参与诈骗金额6211923.09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诈骗金额5857567.41元,均为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陈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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