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花与小刚系夫妻关系,一次偶然的购物付款小花发现丈夫竟背着家人,向小玲进行数额不等约200多次的转账。在妻子的不断追问下,小刚如实向小花坦白,其与小玲在一起三年了,除了日常消费外,还为小玲买了一辆汽车。
小花找到小玲要求赠与款返还,经多次沟通无果后,小花将小玲、小刚共同诉至句容法院要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小玲返还二十万余元赠与款及利息。
7月10日,记者从句容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该起赠与合同纠纷,认为小刚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小花财产权益,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于是判决小玲向小花返还十五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花与小刚于2004年登记结婚,小刚与小玲于2018年起建立男女朋友关系。三年交往期间,小刚与小玲之间互有转账,经核算小刚共计向小玲转账二十万元,小玲向小刚转账十万余元。2018年年底,小刚为小玲购买汽车一辆,花费五万余元。
审理中,经小花申请,法院裁定冻结小玲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二十万余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为夫妻共同财产。小花与小刚系夫妻,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小玲与小刚建立婚外情人关系。其间,小刚未经小花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赠与小玲,该赠与显然不是因夫妻日常生活所需,故小刚的赠与行为侵犯了小花的财产权益,也违反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公序良俗原则,该赠与行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本案中,小玲认可收到汽车一辆,因车辆购买于2018年,距今已达四年之久,车辆已不具备购买时的价值,故依法确认小玲应返还汽车购买时的现金价值即五万余元。
关于小玲与小刚之间转账,小刚长期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给小玲的款项,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均应认定为赠与款,因小玲也有部分款项支付给小刚,对于该部分金额予以扣减,扣减后,确认小刚赠与给小玲的款项为十万余元。
法院依据上述分析,被告小刚赠与小玲的该部分款项应为无效赠与,小玲应予返还。小玲以该费用系两人正常的消费支出为由主张不应返还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小花主张的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后,小玲不服提起上诉。经镇江中院主持调解,小花与小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小玲两周后返还小花七万余元。如到期未还,则仍按一审判决执行。(文中均为化名)(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万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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