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多收8000元律师费,律所与原告合谋坑被告,为要回这笔虚构的律师费,律所还向法院起诉原告。法官明察秋毫,发现了其中的“端倪”。日前,南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原告公司罚款5万元。
2021年9月,江苏南通某律所律师代理某信息技术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的买卖合同案件,在起诉状、代理合同、庭审中,代理律师及原告公司均陈述实际支付律师费18000元,并提供了律师费发票及两笔分别为10000元、8000元银行流水予以佐证,最终民事调解书中明确由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被告也及时履行了这笔费用。
还有“案中案”?
眼看已经案结事了,谁知今年3月,崇川法院又受理了一起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该律所向法院起诉要求该信息技术公司支付剩余律师费8000元。明明有全额支付律师费的银行流水,为何还会有律师费纠纷?承办法官经过审理发现,在之前的调解案件中双方并没有就律师费完全达成合意,信息技术公司仅同意向律所先行支付10000元律师费。剩余8000元在律所向公司法定代表人转账后,公司再向律所支付,以此制造虚假的银行流水来掩盖律师费实际收取的情况,并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原案被告负担。
处理结果
该律所及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故意隐瞒律师费收取的真实情况,将超额的律师费用转嫁给被告方负担,试图通过司法裁判谋取不正当利益,该行为严重妨碍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尤其是律师明知虚假陈述的法律后果,本应懂法守法,却故意制造虚假银行流水,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亦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崇川法院判决驳回了律所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司法处罚决定,对该律所罚款8万元,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司法处罚作出后,两被处罚人均向南通中院申请复议。近日,南通中院驳回了复议申请,维持了原决定。
法官提醒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个人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挑战法律底线,无视司法权威。近年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的现象多发频发且屡禁不止,不仅严重侵害其他诉讼当事人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也扰乱了正常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必须依法予以严惩。崇川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秩序,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通讯员 邓琳炜 刘喆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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