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天桥顶棚年久失修,雨天时天桥地面积水,顾客行走时摔倒受伤。近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判决某商场赔偿牛某全部损失3.1万元。
某商场购物中心二楼架设了一座天桥,因天桥顶棚年久失修,雨天时地面积水严重。某天下雨,雨水从顶棚泄下,虽然某商场在天桥通道上放置了接水的水桶和垫子,但通道上依然严重积水。顾客牛某经过时不慎跌倒,因地面和扶手湿滑,牛某抓住扶手接连两次站起后又摔倒受伤,后被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1.6万余元。为此,牛某一纸诉状将某商场告上法庭。
某商场认为,牛某作为成年人可以预见到下雨会导致地面湿滑,扶手上也存在水渍,在此情形下要求其及时清理水渍不具有可操作性,会加重其安全保障义务,且牛某的医药费已经由牛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不应由其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天桥上方设置有遮挡雨水的顶棚,两边也设置有玻璃护栏,正常情况下,即使天气降雨也不会导致地面积水、湿滑等安全隐患。然而事发天桥顶棚因损害漏水导致地面积水较多,容易造成行人滑倒受伤,某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对安全隐患及时整改,也未及时设置隔离措施、安全警示标志等,导致牛某通行过程中因地面、扶手湿滑几次摔倒受伤。某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牛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牛某自行投保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所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亦不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吴丹)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对经营管理场所安全负责,及时排查、整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隐患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提醒社会公众注意安全防范。
法院在衡量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会综合考量场所内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是否采取措施对场所内的安全隐患进行了排查并向社会公众做出了警示,对发生的损害有无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等因素。本案中,某商场未能对天桥顶棚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在因顶棚漏雨造成地面积水、扶手湿滑的情况下,也未对相应区域采取禁止通行、设置隔离带、警示标志等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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