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聂涛)近日,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杨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由扣押机关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扣押在卷的被告人杨某某持有的黑色红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四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至被抓获之日,其提供的4张银行卡转移支付资金达40余万元,其中涉及被害人罗某某、桂某等人被诈骗的钱款26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非法获利2000元。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进行了举证质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了法庭教育,让他们知道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他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也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伤害,希望他真诚认罪悔罪,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接受法庭教育后,被告人杨某某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改造,用实际行动洗刷罪行,重新做人。
界首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愿意接受处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退出全部赃款,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签: 信息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