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廖某诉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驳回廖某的诉讼请求。
2019年11月,廖某驾车经过华南快速路时,因该路段道路施工造成严重拥堵,3公里路程开车用时约30分钟。廖某认为华南公司未能保证通行车辆达到最低通行时速要求,属于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华南公司返还所收取的路桥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合同领域,服务提供方具有维修维护以保障其服务安全的法定义务,在履行维修维护义务时,必然会导致中断服务、降低服务质量的情况发生。在此情况下,一方面,如不允许服务提供方在此期间中断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则将导致备用设施的大量建设,有违公共资源节约集约的原则;另一方面,如认定此类中断服务或者降低服务质量一概构成违约,鉴于服务对象基数庞大,将会产生大量诉讼并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亦对公共服务质量产生潜在不利影响,极大增加社会成本。因此,在检修维护、维修抢修等特定情况下,只要服务提供方履行了适当通知义务,则服务接受方应对因此导致的服务中断或者服务标准降低承担合理容忍义务。廖某在华南公司向不特定公众公告维修及绕行事项后,仍然选择驶入华南快速,在进入拥堵路段前,路面信息板已播放维修和车道封闭事项的情况下,亦未选择其他绕行方案,即应当对通行缓慢予以容忍和配合,故其主张华南公司构成违约并诉请该公司承担返还通行费用的违约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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