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前五年退休,李某自愿与公司从劳动合同改为劳务协议,不想一段时间后却被公司通知不再履行劳务协议并停发工资。为此,李某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赔偿金等。
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作出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承办法官表示,违规提前退休实际上额外享受了由其他不特定职工辛勤工作创造的成果,因此再要求确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不予支持。
想要提前五年退休,与公司改签劳务协议
李某于1990年入职从事出纳工作。按规定,此工种女职工需到55岁才可办理退休,但在工作期间,李某发现与其同岗同酬的其他会计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岗位均为服务员等非会计岗位,按此岗位,女职工50岁即可退休。
为了能提前退休,李某便与公司协商待其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与被告签订劳务协议,其间由李某自行缴纳社保。
2016年11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签订劳务协议,协议内容与原劳动合同一致。
2021年3月,公司通知李某不再履行劳务协议,并停发工资。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仲裁委未在法定审限内审理结束。经李某申请,仲裁委决定终结审理该案。随后,李某诉至秦淮法院,并于诉讼期间成功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法院:清楚权利义务,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承办法官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为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法官介绍,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其后双方立即签订劳务协议。李某此举的目的是为了能在50岁时办理退休手续,而按当时的退休政策规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她以出纳的身份要在55岁时才能退休。李某此后亦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可见她对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及此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在2016年11月之后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某些特征,如向单位提供了劳动、接受单位管理、单位提供了劳动报酬,但双方在无建立劳动关系合意基础上以平等民事主体身份签署了劳务协议,随时可以向对方提出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
因此,2016年11月起,双方的关系为劳务关系,不应再以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而在本次诉讼中,李某主张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等,均系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提出的诉请,故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秦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应当遵守诚信原则,不能规避法定义务
“我国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在劳动领域的诸多权利,如领取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建立、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关系时,也应当遵守诚信原则。”
承办法官表示,如果职工违反国家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实际上规避了职工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法定义务,并额外享受了由其他不特定职工辛勤工作创造的成果。这样,既违背了国家设立社会保险制度让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初衷,又侵害了由不特定他人组成的社会利益。因此,此时再要求确认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理应不予支持。
而另一方面,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法官表示,该项强制规定旨在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形式,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得通过签署劳务协议的方式规避义务,否则可能因此承担劳动法领域的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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