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谢兴苗)近日,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人吴某孔提成收购他人账户,利用自己和所收购的微信、支付宝以及银行卡账户,为他人提供“洗钱”帮助,转移涉案资金以获取好处费。
在此期间,被告人吴某俊得知吴某孔帮助他人“洗钱”,便提出与吴某孔一起,并利用吴某孔提供的渠道,通过支付宝口令红包及二维码累计获利76530.19元,将其中的5000元分给了吴某孔。被告人杨某顺得知吴某孔为“洗钱”收购银行卡并给予一定好处费,遂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交给吴某孔,又将朋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吴某孔,并按照吴某孔要求将收到的资金转出,获得6000余元好处费。本案涉案金额达5517039.23元,三人通过为他人“洗钱”共非法获利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孔、吴某俊、杨某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