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王希玉 李明玉)男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上线指挥下组织多人进行“跑分”活动,为上线转移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利。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95年8月出生,汉族,聊城东昌府区人,中专文化。2021年5月6日至14日,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在上线指挥下,通过谢某(另案处理)介绍,组织边某、边某某、李某某、曲某某、王某某、韩某某等人提供各自名下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先后在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当代国际民宿、李太屯小区民宿、久和社区民宿、徒骇河北环处河滩等地进行“跑分”活动,为上线转移非法资金。期间,刘某负责为上述人员租房、指挥操作转账、核对流水、分发佣金等,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8000元左右。经司法审计涉案银行卡共计21张,资金流水124万元。另据查明,2022年4月13日,被告人刘某自愿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依法应予刑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较好;能退赃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对其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法院遂对被告人刘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