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阵大风刮过,家住江苏省如东县的马某家遭遇飞来横祸,自家房屋被邻居种的一棵泡桐树倾倒砸坏。当马某要求邻居赔偿时,对方却以大风是不可抗力为由拒赔。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认为树木所有人沈某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判令赔偿原告马某因房屋损坏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余元。
沈某家住在马某家隔壁。几年前,沈某在马某家西侧约80厘米处种植了一棵泡桐树。如今,树已经长至9米多高。2021年4月的一天晚上,泡桐树被大风刮倒,致使马某房屋西南角屋顶局部受损。马某为修缮房屋花去2000余元。
遭遇这场突如其来的祸事后,马某认为沈某应赔偿房屋修缮费用。但沈某认为,树木倾倒是大风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不愿赔偿。多次交涉无果后,马某一纸诉状将沈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林木负有管理、维护的义务,应当对林木采取合理的修剪及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林木对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本案中,根据沈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其种植的涉案树木距离马某家房屋很近,高度高于马某家房屋,明显增加了马某人身及财产受损的危险程度,但沈某未能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没有尽到谨慎注意和管理义务。同时,本案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形。
综上,法院认为,沈某所有的树木折断造成马某房屋损害,沈某作为树木所有人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其对马某因房屋损害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沈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钱锋介绍,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谓不可预见,是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的能力。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是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或克服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本案中,沈某在马某住宅旁种植树木时应当知晓树木生长到一定高度会成为邻居安全隐患,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林木折断、倾倒是非常有可能的,故沈某在紧邻马某住宅旁种植树木不能称之为对损害结果不可预见。
树木致人损害时,采取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疏忽、懈怠的过失,此时应当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举证证明其已尽管理、维护义务,且不存在主观过错。本案中,树木折断导致马某房屋受损,表面上看系由自然原因造成,但沈某种植的树木距离原告房屋如此之近,如果沈某能够采取积极措施进行管理和维护,比如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移栽,做到防患于未然,损害结果是可以避免的,故不能称之为沈某对损害结果不可避免且不可克服。沈某对涉案树木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维护,致使该树在大风中倾倒,其不作为与本次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实际上还是所有人存在过错,故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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