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作为新型电商营销模式,通过流量“变现”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带动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如果直播团队售假,将要承担怎样的责任?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就是一起直播团队通过电商平台为网店销售假冒商标商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据介绍,2017年7月24日,廖某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商家销售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多家网店合作,通过该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网店销售假冒商标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7万余元。
2021年,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直播团队提起公诉,关联售假商家犯罪嫌疑人均另案处理。法院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五千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目前判决已生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应关注到案件中直播电商企业的刑事合规风险,充分发挥检察能动性,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延伸检察职能,督促、引导企业健全相关机制,跟踪企业落实整改,从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助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案例还涉及利用行业协会操纵商品市场价格,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侵犯商业秘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行为。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案例是从近年检察机关办理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类案件中筛选出来的,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近年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犯罪的特点,“我们希望通过发布案例,向社会明示破坏竞争秩序行为刑事制裁的边界,警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公平公正参与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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