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8年12月,于某向梨树县某信用社借款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日期及相应利息,借款期限三年。到期后,于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信用社将其诉至法院。梨树法院判决于某向信用社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但于某迟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信用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中发现,于某有固定收入来源,家中还经营小超市,其银行卡中有数额较大的支出,属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于某主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的谅解。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于某的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于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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