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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西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

南昌西湖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
2022-09-01 10:08:11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国法院网讯(刘凌雄 魏昆)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广告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鉴于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已经协议解除,且原告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拒不提交对己不利的证据,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广州某公司退还原告南昌某公司广告策划费2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南昌某公司要求被告广州某公司返还广告推广费2.6万元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2日,原告南昌某公司(甲方)与被告广州某公司(乙方)签订《招商外包服务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招商外包服务,收费如下:(1)策划费用:总额为10万元,乙方每为甲方招商成功一家,甲方向乙方支付2500元,直至将策划费用尾款补齐为止。(2)合作期限自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9月21日。如果项目广告上线招商,3个月未达到乙方所描述的完成15家经销代理商,合约失效,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退还策划费2万元。(3)为项目招商的广告推广费用由甲方负责,每月的广告推广费用不低于3万。另双方对招商结果服务费计算、支付,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具体约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南昌某公司向被告广州某公司支付招商费用和网站公众号运营费,总计6万元(其中招商费用5万元、网站公众号运营费1万元)以及推广开户费用3万元。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相关广告费用。其后,因退款发生争议,故原告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招商外包服务合同》内容为被告广州某公司为原告南昌某公司的相关项目推广提供招商服务,原告为此支付费用。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合同已实际协议解除合同,被告亦承诺退还原告2万元策划费,故对原告主张退还策划费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案涉合同已于诉讼过程中到期,原告要求判令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实质意义,无需解除。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2.6万元广告推广费。首先,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虽由被告进行对外广告宣传、投放,但广告推广费已约定由原告承担。其次,从合同履行可以看出,双方争议主要矛盾实质为合同未取得招商效果,即未能在三个月内达到了15家经销代理商。但双方合同中对实际招商效果对应的是另行约定的招商提成,并未对广告推广费需达到最终招商效果作出特别约定。最后,原告称被告未按约由原告审批后再进行广告推广,但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即被告《复函》中的广告宣传附件,拒不提供,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原告主张退还广告2.6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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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news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