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黄迁 罗伟玲)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健身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秦某返还会籍费用1998元;驳回原告秦某其他诉讼请求。
2018年7月14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健身卡,并签订一份会籍合约书,约定会籍费为1998元,会籍类别三年,会员根据自身会籍类型的不同,享有使用既定中心服务与各种由中心提供的专业服务的权利。同日,原告通过信用卡刷卡支付的方式转款1978元,并支付现金20元。后因原告在办理完健身卡后,被告未向原告提供服务,现该公司已人去楼空,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会籍合约书是当事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缴纳会籍费,被告理应向原告提供健身服务场地设施。现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服务,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会籍费用1998元,于法有据。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健身卡费用的诉请,无合同约定,亦缺乏法律根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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