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并宣判一起养老诈骗案件,判决被告人葛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该案被害人均为老年人,平均年龄67.72岁,最大年龄86岁,涉案金额达175万余元。
宁波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长兴县设立分公司,负责人为刘某(另案处理)。2021年6月,被告人葛某到宁波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责协调公司事务。该分公司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在老年人聚集的地方,以投资旅游项目为由,宣传成为新会员后即可领取大米、海鲜礼包等物品,同时可以享受免费旅游等福利,并承诺投资后可获得每月投资额1.5%至2%不等的高额利息,投资期限为六个月,到期返还本金。该公司通过以上方式拉近与老年人的距离,骗取他们的信任,从而夸大宣传,虚假承诺有高额回报诱使老年人投资。然而,六个月期限到后,投资的老年人们发现旅游公司人去楼空,拿回本金无望。
长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批准向社会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葛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