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虚构债权,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2022年9月5日,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该起案件,以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徐林立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2.5万元。对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2年2月,被告人徐林立授意颜某等3人成立浙江中鸿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重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颜某等3人为挂名股东,不实际出资。为验资需要, 徐林立通过广德县金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向颜某的个人账户转账300万元人民币,颜某当日即将该300万元人民币转至中鸿重工的账户,作为注册公司验资记录。后该300万元转回到徐林立实际控制的直立汽配有限公司账户。
2018年3月20日,徐林立凭该300万元转账记录,以金安矿业名义向原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颜某偿还欠款300万元,同日对颜某申请财产保全。2018年7月17日,原广德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金安矿业的全部诉讼请求。2018年9月4日,徐林立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10月22日,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解除对颜某的财产保全。
2019年2月12日, 被告人胡奇洁明知该债权为虚假债权,在徐林立的指使下,在徐林立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伪造了一份颜某签名的借条和自书的虚假证言,提供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9月24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金安矿业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徐林立多次在明知债务已清偿的情况下,指使他人以伪造借条、虚构债务、作假的借条担保协议等手段,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偿还虚构债务,且在法院开庭期间,指使他人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及虚假的转让协议、收条、银行流水等材料。
另查明,2017年7月,徐林立隐瞒张某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向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起诉张某及其妻子、儿子、儿媳妇,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对其申请财产保全。徐林立在张某及家人的财产被查封后,在微信朋友圈发信息宣扬张某欠巨款不还资产被查封,并安排他人发同样内容的信息,使得张某心生恐惧。同时,因财产被查封,张某及家人生意经营困难,为了摆脱徐林立起诉自己的不利后果,被迫与徐林立达成调解协议,向其支付了人民币800万元,以换取自己财产的解封。
2016年至2021年,被告人胡奇洁在被告人徐林立、楼林祥的指使下,多次同制作假印章的谢某(另案处理)联系,帮徐林立联系制作了“德清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浙江华业韶洋建材有限公司”、“德清县信用合作联社士林信用社”等15枚印章,帮楼林祥联系制作了湖州技师学院和德清县新市镇初级中学2枚印章。上述17枚印章经鉴定系伪造的印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林立、胡奇洁、楼林祥等13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均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被告人徐林立伙同他人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大部分诉讼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有的案件还申请省高院再审,其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活动,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被告人徐林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林立、胡奇洁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徐林立、胡奇洁、楼林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人徐林立、胡奇洁、楼林祥等13人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与其他同案人相互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量刑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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