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李某为自己虚假陈述的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被处罚款3万元。
2022年7月,麦盖提县法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核实被告李某身份时发现其曾在新疆和安徽各有1个身份证。经查明,李某于2018年7月向公安部门申请注销新疆户籍,新疆户籍已于2018年8月4日注销。在新疆户籍注销后,李某并未将身份证件交还发证机关,在后续的民事活动中,仍以该身份证件信息开设银行账户、购买车辆等,之前保留的安徽户籍名下无任何财产信息。
诉讼过程中,李某在明知其新疆户籍已注销的情形下,仍以该户籍的身份证件参加诉讼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书。
庭审中,李某谎称已于十年前将安徽户籍注销。在法庭已明确告知李某应当就案件作真实陈述后,李某也未对上述陈述进行纠正,也未向法庭说明真实情况。在法庭向李某出示已调取其注销新疆户籍相关材料后,李某仍辩称不清楚具体注销哪一个户籍,否认其虚假陈述行为。
李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扰乱诉讼秩序。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对被告李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处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民事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任何人都不得虚假陈述或有其他不诚信的行为。若当事人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勿心存侥幸心理,编造谎言、隐瞒真相,否则终将受到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