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温祺)一商家以每月10万元佣金请直播传媒公司做直播带货,三个月主播仅完成690元销售额,商家气愤之下将直播公司诉至法院。近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涉直播带货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该传媒公司退还商家预付的月度服务费10万元,并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2021年3月,重庆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直播年度合作协议》,双方约定该供应链有限公司每月支付10万元佣金,聘请该传媒公司在抖音、快手等直播平台,推广销售货品。该传媒公司承诺合作期限内年度“带货”真实销售额目标为1200万元,即单月成交额不低于100万元。合同签订后,该传媒公司安排其旗下网络主播章某为该商家做直播推广工作。
三个月后,该传媒公司直播带货真实销售额仅为690.88元,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将原协议中“每月真实成交额最低不低于100万元”,修改为“2021年9月30日前累计完成100万元真实直播销售额”。可该传媒有限公司也未能完成补充协议约定的销售额,且未按照约定退还佣金。商家催收未果,一纸诉状将直播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退还原告预付佣金,并承担违约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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